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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商界人士期盼大选后德中经贸继续务实合作

2025-04-05 06:02:41 来源:乘坚驱良网 作者:七公主 点击:104次

3、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

面对这样极端的错案,如果再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则死者定将难以膜目,社会正义惨遭践踏无余。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犷权刘纷案,该案由精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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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之行使面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该保持足够的谨慎与克制,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利益集团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否则应被科以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解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内涵。党的领导不是对个案的具体干涉,因此以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的决议形式否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在同一法院的内部,法官断案要请示审判长、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更是个案裁判意见的最权威仲裁者,这些长官们与审判委员会对具体裁判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如果人民法院审判被舆论所牵制,则人民法院将变得非常茫然,无所适从。

实践中法官的独立性遭遇到了多重障碍,难以独立断案。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不拘形式,着重结果和实质正义。

包公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老百姓对公平、公道的期待和诉求,也照出了百姓告状无门、冤屈含泪的艰辛。因为从正史的记载看,包公更多的是行政官,而不是司法官,很难说有什么司法理念,法律思想和司法文化更无从谈起。一是注意区分包公文化、清官文化、司法文化、传统司法文化这些概念。这短短的时间内,他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敢于惩治权贵们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开封府吏的骄横之势,及时惩办诬赖刁民,坚守为民做主,使贵戚宦官不得不有所收敛,听到包拯的名字就感到害怕。

但是,研究包公文化,我们还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三是注意结合正史和民间传说研究包公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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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刁滑的小官吏便乘机讹诈百姓。比如:包公在开封府进行两项关于诉讼制度改革,《两朝国史》记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入门。包拯在开封府任职仅一年零三个月。忠孝、爱民、公明、清廉,这些包公精神所体现出来的司法官形象,正是百姓期待、社会需要的司法官形象。

包公29岁考中进士,初授大理监事、建昌知县,但由于父母年事已高,他便弃官在家奉养双亲,父母去世后,他又守孝三年,39岁才进入仕途。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但作为司法研究者,当前我们研究和传承包公文化,就要区分正史中的包公和戏曲作品中的包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弄清包公文化中的哪些特质是受特定历史条件中司法制度的影响形成的,是制度层面的东西,而哪些是人们的理想和想象,是纯粹的杜撰和演义。对比当前我们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我们不难看出,二者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唯一的本质区别在于包公的忠孝主要是忠于皇权和朝廷,而人民法官所应该具备的忠诚是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分析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层面之后,具体到司法行为上来看,包公文化中还包含了保护弱者,为民做主。包公死后,宋仁宗赐以孝肃的谥号,以肯定他忠孝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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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注意区分正史中的包公和民间传说中的包公。朱砂黑的无私铁面孔,宽阔眉宇间光照青天的月牙,炯炯如炬、犀利似箭的眼睛……脸谱化的包公形象已经成为我们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更是我们中原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包拯之所以被选做箭垛,成为理想化、脸谱式的人物,一方面是因为包公具有强烈的人格感召力。《宋史》记载,当时开封府流传着这样的民谣: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此外,包公文化,尤其是在包公戏曲文化中,包公在断案中不仅能力超凡,日断阳夜断阴,而且主动作为,职权强大,拥有皇帝钦赐的三口铡刀,还有王朝、马汉、张龙、赵虎四大护卫,可谓威风凛凛。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并不了解正史中的包公,不知道他的生平履历,不知道他究竟在历史上有哪些作为,因为戏曲作品中的包公故事和形象早已深入人心,铡美案、狸猫换太子的故事和包青天的美名几乎妇孺皆知。拯使径造庭下,自道曲直,吏民不敢欺。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这些故事容易堆在一两个人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不畏强权,独立秉公断案。由于大开正门之后,告状人过多,上班时间处理不完,包拯下令打开府衙后门,允许百姓随时进入府内诉说冤情,有时包拯甚至便服问案,深得百姓称赞。

这个不畏权势、坚持为民做主的北宋官员,从元朝开始,经由戏曲、文学作品的广泛传唱,成为老百姓膜拜、向往的形象,承载着中国老百姓对司法的期待和寄托,历经宋元明清,千年不衰,直到今天仍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和社会的价值判断。为民做主、刚正不阿的包青天仍被人民群众所追寻和崇拜,背后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形象、对司法工作的期盼和诉求。

这与我们现在倡导的能动司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也是相符的。还有一项改革措施就是人们熟知的包拯倒坐南衙、走后门。

《宋史》中记载,有盗割人牛舌者,主来诉,拯曰:‘第归,杀而鬻之。他在《乞不用脏吏疏》中说廉者,民之表也。从史料的记载看,包拯一生并没有多少时间办案,大部分精力是在进谏和财政方面,为什么民间艺术中赋予他诸多执法断案的想象和故事,主持公道、除暴安良的青天形象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和百姓内心的一种渴望和需求,希望有像包拯一样的人为贫困百姓做主,同时也说明社会、司法缺乏这些东西,所以人们才会有这种幻想和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和普通百姓对清明政府和公道正义的渴望追求。

这一现象反映百姓也希望司法要有担当,有权威,而不能软弱无力。文化是不断积累、发展形成的,历史上真实的包公的司法行为与民间传说中包公的故事,在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交织、融合、沉淀、积累,共同形成了现在人们所需要研究和传承的包公文化。

进入专题: 包公 。但是,从大的范围看,我们研究整个包公现象、包公文化,从史料中包公审理的几个小案例和两项诉讼制度改革出发,结合民间作品中对包公的丰富想象和演义来看,我们能够总结出包公文化在司法领域的明显特点,以对现代司法有所启迪。

当然,现代社会不可能再像古代那样,将人民群众的愿望寄托于某一人,而是需要制度的建设、完善,注重人民群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包公不畏强权、皇权,敢于为民做主,保护弱者。

《宋史》中记载,包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着皆惮之。亲民便民等司法工作一般的价值观和举措。正是社会和百姓的切身需要,使包公成为廉洁公明、为民做主的理想人物,千百年来一直被百姓所传颂和敬仰。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受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包公故事中存在迷信色彩重、刑讯逼供现象突出、百姓的清官崇拜情结和官员的父母官心态明显等问题,这些是当今社会和司法应该坚决摒弃和克服的。

原来老百姓告状要先经门牌司,层层上递案件。如铡美案中,纵有皇姑、国太的保护,包公无所畏惧,坚决要铡掉欺君罔上、杀妻灭子的驸马陈世美,为秦香莲做主,体现了他爱民如子的情怀。

这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包拯判案公明、明察善断。现代司法应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我们应该把包公现象、包公文化对我们的启示,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渴望、期盼和诉求,转化为司法工作的制度机制,转化为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官的具体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有所体现、有所吸纳。

包拯对这项弊政进行了改革,下令裁撤门牌司,直接打开府衙大门,百姓可以直接进入庭堂,击鼓喊冤,递交诉状。《两朝国史》记载,包拯居家俭约,衣服、器用、饮食、虽贵,如初宦时,任职端州期间,不带一砚离职更体现了他两袖清风、一贯清廉的作风。

作者:林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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